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7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安化县人,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县界头铺镇金凤村朱家冲组吴某某家院内,利用木梯爬上该户的厨房屋顶,再爬上二楼阳台,后秘密潜入吴某某家住宅内寻找财物,实施盗窃作案。被在一楼睡觉的吴某某发现,被告人姚某某遂躲进吴某某家三楼的阁楼进行藏匿。后被吴某某及其他群众现场抓获。
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湘阴县公安局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潜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跃超
2017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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