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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科办案范围、办案标准、办案期限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7-06-28  作者: Admin|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检察工作。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办案范围)

1.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2. 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工作标准?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措施、刑罚尤其是监禁刑的适用。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的检察官是什么样的?

未检检察官除了具备从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和帮教观护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应当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爱心、讲奉献、善沟通。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的工作模式是怎样的?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一个未成年人如果涉嫌犯罪了,那么批捕、起诉、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都是由未检部门的检察官负责。

除办案之外 ,检察官们还要到学校去给未成年人上法制教育课,普及法律知识,教未成年人知法守法。

六、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哪些特殊的制度?(办案规则)

(一)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进行讯(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二)亲情会见制度

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进行亲情感化。

(三)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同时检察官要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四)刑事和解制度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五)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检察官要进一步加强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的审查。公安机关没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诉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

(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涉罪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犯罪后表现以及年龄、处境等因素,认为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公共利益的,对其规定一定期限并附加履行义务,视其履行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

(七)量刑建议制度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可以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情节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八)犯罪记录封存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有罪档案进行封存,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案期限是多久?(办案期限)

(一)审查逮捕阶段期限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二)审查起诉阶段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八、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申诉的权利

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并附申辩理由。

10、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1、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2、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二)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

(三)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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