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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十八条意见
时间:2021-0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湘阴检发[2019]5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十八条意见》的通知

 

院各内设机构: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十八条意见》已经院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213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湘江洞庭湖

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八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部署要求,全面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检察职能,加强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积极服务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功能恢复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

1.准确把握湘江洞庭湖在我国生态环境资源中的战略地位。湘江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河,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洞庭湖吞吐长江,“长江之肾”。湘江、洞庭湖均是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在维系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方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党中央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实施山水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快建天蓝地绿水清土净的生态强省作出了决策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2.加强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当下湘江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状况严重,河道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湖区及周边生活废水和垃圾污染、黑杨种植破坏生态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主动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切实增强保护绿水青山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3.强化湘江洞庭湖生态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主动肩负起湘江洞庭湖生态司法保护的责任主动对接和积极融入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要切实树立大局观、整体观、长远观,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洞庭湖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抓紧抓实,切实让老百姓从环境改善中增强“获得感”,为民族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贡献检察力量。

二、强化政治担当,积极履行湘江洞庭湖生态保护检察职责

4.构筑惩治和监督纠正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检察网”。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零容忍的态度铁腕保护湘江洞庭湖。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污染水源、破坏湿地、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犯罪阻挠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履行职务的犯罪对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优先受理,快捕快诉。

5.加大涉湘江洞庭湖扫黑除恶办案力度。将打击湘江洞庭湖非法采砂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重点。建立和强化与公安、法院、水务、水产、砂管、林业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取得办案成效。

6.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加大生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力度多渠道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积极拓展案源,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开展监督。

7.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彰显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效能。充分认识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生态保护的特殊功能,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湘江洞庭湖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渔业资源、湿地保护、农业资源污染防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在扩大办案规模的同时,牢固树立办大案、办精品案、办有影响有震动有威慑力的案件的意识。

8.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完善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在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将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 

9.加强对涉及湘江洞庭湖司法案件的诉讼活动监督。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退而不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出抗诉。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加强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对涉及的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重点进行监督。

三、更新监督理念,以与时俱进的检察智慧共同提升司法办案效果

10.践行倡导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价值理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质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帮助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共同推动法律贯彻执行到位。要坚决摒弃法律监督你错我对、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思维,坚持理性谦抑的监督观,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改进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不同层次监督方式,构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共存共赢、共同进步的良性关系,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最高的办案效率、最好的处理结局,体现最佳的监督效果。

11.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始终把握法治原则和法律底线,既要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又要审慎处理经济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办案中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涉黑涉恶难以认定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意见,做到准确定性、依法办理。

12.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办案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和企业长远发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也不人为拔高凑数。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等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协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和稳定工作。要结合具体案件,深入涉案企业走访调查,帮助查找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企业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引导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生态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一江一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实效

13.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增强保障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检察长坚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过问督查、亲自参与重要案件办理、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分管领导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履行好牵头抓总、统筹调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工作职责。其他领导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全力协助配合,抓好任务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14.建立内外部办案联动协调机制。整合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能,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及时摸排、分析研判案件线索,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和平台利用“两法”衔接工作,建立与法院、公安和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反馈、案件移送、案件协查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湘江洞庭湖生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

15.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专业化办案专业团队。从侦查监督、公诉、民行部门确定办案骨干成立生态环境资源办案团队,培养具备专门知识的办案人员和办案团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执法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杜绝简单机械执法,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16.完善公益诉讼机制,构建公益保护共同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作用,完善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制度,推进生态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提高涉生态环境案件办理能力。分析区域内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和行政监管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向党委、人大、政府和相关执法司法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源头治理

17.推动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切实加强与党委、人大和党委政法委的汇报沟通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每一个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定期对检察建议总结分析,确保检察建议质量,增强检察建议的效果。

18.加强检察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两微一端”、官方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宣传报道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工作成效和查办的典型案件,为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新兴媒体资源,结合具体案例,用视频、音频、图片的形式以案说法,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着力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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