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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在行动,严惩湘阴湘江电捕鱼黑手
时间:2021-1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在行动,严惩湘阴湘江电捕鱼黑手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对一电捕鱼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遵守法律法规就得付出沉重代价。11月3日,由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刘某等4人非法电捕鱼破坏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部分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刘某海、刘某平、刘某育伙同李某、何某(均在逃)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条冲锋舟搭载高压发电机变频器等电鱼设备,多次在本县湘江、资江等长江重点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所捕获的鲜鱼销售金额共计26097元。

今年5月至8月,县人民检察院相继受理刘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事案件后,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还造成了渔业资源生境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对非法电捕鱼造成的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并咨询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评估专家,请求专家提供生态修复费用的评估意见和修复方案。

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专家认,利用电力设备捕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对捕捞区域的渔业资源损害大,破坏了湘江、资江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致使该水域内的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遭到危险,严重影响水体水质,污染水域环境,危害水生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专家认定,刘等人采取电力方式捕鱼造成渔业资源生境损害287067元。其中直接损害26097元,间接损害260970元。

湘江、资江水域现有鱼类种类繁多,保护好湘江、资江水域内的渔业生态环境对于长江的生态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电力设备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影响水域生物多样性、危害水生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刘等人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非法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资源至今仍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连带责任,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专家提出的修复方案及费用评估意见,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刘海、刘、刘某育等人对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恢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87067元,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专家咨询费人民币12000元。

本案经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之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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